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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6-17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泉房[2010]90号阅读数:490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各部委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照《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房〔2010〕12号)的要求,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严格按申报价格公示“一房一价”。在实际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下浮10%,超过销售方案中的“一房一价”价格或低于销售方案中“一房一价”价格9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销售方案,并说明调整价格理由,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销售现场公示。对未进行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预售价格超过上述变动范围未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商品房销售方案审核,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预售款的收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须在受托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近期印发的《泉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尽快健全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能。对未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提供预售资金进入监管帐户证明,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抵押签证部门在办理个人按揭贷款应审查按揭资金存入的帐户是否为监管帐户。
三、规范销售信息公示,建立商品房销售巡查、投诉机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行为的通知》(泉房〔2010〕82号)的要求,规范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对外公开销售的房源应包括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客户如果看中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客户先签订认购书,并在5日内无条件解押,解押后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包括在建工程未解押)囤积房源。如有接到投诉或发现囤积房源不予销售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该房屋的预售行为,直至房屋验收后以现房销售,并将该企业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指派专人到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核查销售信息公示情况,合格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销售项目进行复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销售现场、单位网站等方式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联系电话,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销售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直至取消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统一规范使用商品房销售预订(认购)协议。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的,买方或卖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量购房订金的,应采用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泉州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签订认购协议。市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销售如有签订认购协议的,应通过网上房地产的签约系统签订,否则视为隐瞒房源信息。
五、健全完善商品房质量保证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快完善商品房质量保证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质量担保函,并明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的解决与赔偿方案。担保函可以为以下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即:(一)本区域有在建项目的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二)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受益人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主体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书(额度为销售总额的20%,期限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三)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保证预售资金的20%保留在预售款监管帐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用。
 
附件:1、泉州市商品房认购书
      2、闽建房〔2010〕18号
附件下载:泉州市商品房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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