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泉州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予以发布。如下
泉州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宜居现代工贸港口城市,贯彻落实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5号)以及《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为依据,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三、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
四、本规划适用范围为泉州市本级所辖区,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主要规划内容是统筹科学安排指导商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建设以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另行制定。
五、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商品住房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六、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为抓手,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以稳定预期人人享有住房为目的,引导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消费模式,租购并举,促进住房建设、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
七、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分析
八、规划范围内住房现状。依据泉州中心市区2006年住房状况调查,结合2007-2009年住房建设的基本数据,至2009年底,泉州市辖区城镇范围内共有住房总建筑面积4843.70万平方米,其中,开发方式建设的商品住房957.3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4.5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8万平方米,安置房、自建房及其他住房3799.67万平方米。
九、规划期内商品住房需求。根据十一五期间泉州市区历年来的商品住房销售情况,结合住房基本情况、土地供应状况、城市化扩张速度,分析商品住房需求现状及走势,规划期内商品住房市场需求量按10%增长速度递增。规划期内,泉州市区商品住房总需求为397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规划目标
十、住房建设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对住房调控的宏观政策,不断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引导,重点推进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构建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达到市场供需平衡,房价稳步发展。
十一、住房建设总量目标。按照供求基本平衡原则,规划期内泉州市区计划建设商品住房3.97万套,建筑面积397万平方米。年度住房建设量为: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1.2万套,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1.32万套,建筑面积132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1.45万套,建筑面积145万平方米。
十二、住房建设区域指引。本规划商品住房主要建设区域为市中心区域、东海片区、江南片区、北峰丰州组团、城东洛江片区、泉港山腰峰尾片区。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划
十三、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70%比例予以保障;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在规模、区域、结构等方面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十四、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新增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18.6公顷。年度供应计划为: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66公顷;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72.6公顷;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80公顷。
第五章 住房建设政策与策略
十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拟出让的住房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建筑方案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擅自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要将是否按照比例要求建设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把关,对未按照比例要求建设的,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十六、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完善土地供应机制,落实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
十七、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近期已安排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抓紧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快工作进度。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清查,逐项逐幢建立开工、竣工及建设进度管理档案,重点跟踪督促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认真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每个月都要利用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对项目基本情况、开发经营动态及时录入变更,强化开发项目的跟踪监管。对未批或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地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市场监管。
十八、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入手,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1、把好预售许可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必须整幢整批办理预售许可,实行包括合理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备案制度,并按时限要求开发企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将开发项目售房部现场布置按规定要公示的事项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审查内容。制定并推行销售公示的内容文本、公示栏目制作样本,做到公示信息齐全、规范,对不按规定布置公示的,暂缓审批其预售申请。研究制定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在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时,随附销售行为规范文本,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规范的指导和教育。
2、加强批后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在现场公示销售行为规范文本,让消费者监督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并在销售现场公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同时要加强批后跟踪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暂停其预售资格,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其信用档案。
3、规范商品房预购行为。针对多数企业采取先签预购书再签正式买卖合同的实际,制定并推广商品房预购书示范文本,将预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管理,实行预购书网上即时备案,既规范预购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又使得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与项目销售实际状况同步一致,真正做到销售信息公开、透明、准确。
4、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抓好在建在售项目检查,重在通过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努力营造诚信经营、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并根据市场形势,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建立和完善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加快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企业资质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6、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在显著位置公示。
7、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快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信息。继续完善市场月形势分析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房价上涨过快城市的跟踪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市场调查,适时把握投资、市场供求、房价等主要指标变化情况,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
十九、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制止违法囤积土地行为。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2008年7日1日以后出让的房地产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新版合同范本的规定,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督促其按期开工、竣工;违反合同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违约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活动。
2、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城突出问题的排查,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闲置情况的清理工作,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严格行政许可审批事后监管。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对办理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二十一、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二十二、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二十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二十四、加强住房及房地产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制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十五、切实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强化规划效能监察。
二十六、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增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要将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制度,确保工作进度。
二十七、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年度实施计划应与住房需求变化相协调,要明确对上年实施情况进行回顾,对下年规划建设量进行预测,并根据每年的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共住房预登记情况必须对每年住房建设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当年的年度实施计划予以施行。
二十八、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二十九、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
三十、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凡过去已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与本规划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规划为准。
三十一、本规划由编制部门依自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